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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经营场所免产权手续啦

2017-09-26 21:30:34      点击:
公司注册经营场所免产权手续啦

     公司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实际注册过程中,有很多创业者因经营场所限制导致无功而返。现在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出了新政策了,今天我们就重点来看看吧 。

文件原文

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创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的依据;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申报承诺表,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申请人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未履行申报承诺,再次申请登记的,不实行住所申报登记制,应当提交住所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动漫游戏开发、电子商务、翻译服务、工业设计以及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除提交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
 
不得利用住宅开办和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企业、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第六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


   第七条 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八条 申请人已取得的法定前置许可证件上载明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登记。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后置审批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变更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