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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公司名称的法律规定

2016-05-31 14:54:22      点击:

2016年关于公司名称的法律规定:

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公司名称组成:
北京(北京市)+太平洋+科技+有限公司
太平洋+北京(北京市)+科技+有限公司
太平洋+科技+北京(北京市)+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
太平洋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科技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北京太平洋商贸有限公司方庄分店;
注册资金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